苗木买卖,怎样办理植物检疫手续
根据国务院《植物检疫条例》、《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》等相关法律、法规,为了防止危险性病、虫、杂草等有害生物传播蔓延,保护我县农业生产安全,应该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植物检疫手续。
一、办理植物检疫登记
凡是种子、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和应施的植物、植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,必须办理植物检疫登记,提交植物检疫登记申请表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,植物检疫机构审核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;《植物检疫登记》证有效期三年,每年年底(12月至春节前)进行年审。超期三个月不进行年审需重新登记。
二、办理产地检疫
凡种子、苗木生产经营单位在种子收获(苗木卖出)前,应主动向县植物检疫站申报产地检疫,提交《产地检疫申请表》,县植物检疫站按产地检疫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产地检疫,签发《产地检疫合格证》后才能作为种子和繁殖材料进行收贮、包装和经营。
三、办理调运检疫
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调运种子、苗木、繁殖材料及应施检疫的植物、植物产品时,应根据调入地的要求,申报调运检疫。提交《调运检疫申请书》,植物检疫机构按照《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》对调运植物、植物产品或相关设施进行检疫,签发《植物检疫证书》后方可调运。
在县外调入种子、苗木、繁殖材料及应施检疫植物、植物产品,应征求县植物检疫站意见,经同意并经调出地检疫机构出具《植物检疫证书》后,方可调入。